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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六岁儿童“撸猫”被抓伤,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中华网河南 编辑: 时间:2024-12-13 17:13:46

开开心心来到宠物店“撸猫”,结果被猫抓伤,责任由谁承担?店内的免责声明是否能真的免责?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在店内“撸猫”时受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案情回顾

某宠物店对外提供“撸猫”等消费服务项目,某日,六岁的乐乐(化名)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到宠物店消费,在“撸猫”时被宠物猫抓伤,后花费治疗费15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乐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该宠物店诉至宛城区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乐乐的治疗费用。

法院审理

被告某宠物店辩称,店内已张贴“造成损害责任后果自负”的告示,告知“撸猫”的各种注意事项,原告到店内“撸猫”就视为接受了告示中约定的条款,被告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营者作为饲养宠物的管理人,利用饲养的宠物作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同时对店内所有宠物承担管理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现被告某宠物店对外提供“撸猫”等消费服务,原告在“撸猫”过程中被猫抓伤,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某宠物店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宠物店在店门口张贴的免责告示,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得以此主张免责,且对于未成年消费者来说,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更高。故对被告宠物店辩称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不应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宛城区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祁白雨表示,近年来,各类供消费者休闲的宠物店、“猫咖”等店铺逐渐增多,消费者在享受愉悦时光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消费者在接触宠物时,应当遵守场所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不要对宠物进行不当诱弄、拍打、追逐等,如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醒未成年人在与宠物接触的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避免采取激怒宠物的行为。

作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作为动物饲养人的义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店内宠物的管理,如做好店内日常清洁、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消费者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及时制止消费者的不当行为。如消费者不幸受伤,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妥善协商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供稿:李亚瑾)